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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永之春贸易有限公司永春优品专植健发七级分销制度涉嫌传销

来源:广搜网  日期:2021/1/28 0:07:41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南京永之春贸易有限公司永春优品专植健发七级分销制度涉嫌传销
                         来源: 打传规直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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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网接到投诉称,直销企业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永春优品APP采用传销模式销售一款名为专植健发滋养套装。
 
  从油渍净到去渍净再到专植健发
  在2020年5月永春堂和白银金奇达成合作,采用传销模式销售油渍净,但是合作不久就被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自此双方分道扬镳,永春堂自己生产销售一款名为去渍净的产品。而采用的制度依旧涉嫌传销。2021年1月21日永春堂永春优品专植健发上线。根据代理提供的信息永春堂采用的奖金制度共有七个级别。
  VIP会员:299元一单
  代理:直推5人或复购5单
  加盟商;直推15人或复购15单,业绩150单
  合伙人:直推30人或复购15单,业绩1000单
  创始人:直推40人或复购49单,业绩5000单
  执行创始人:直推50人,或复购50单,下线两个创始人和三个合伙人,业绩20000单
  资深创始人:直推60人,或复购60单,下线十个创始人两个合伙人
  见点奖:两元,下拿8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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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制度涉嫌传销,根据相关信息查询交易软件永春优品收款相关公司为南京永之春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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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查查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大股东为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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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特殊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本网查询到专植健发滋养套装备案生产企业为南京永之春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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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查查相关信息显示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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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为传销公司提供产品。关于永春堂涉嫌传销的问题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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